(2016)冀09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洪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700号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3654-7。法定代表人宋秀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东河,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洪新,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洪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翔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