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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军生与石家庄三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三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三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庄旺大桥。法定代表人,梁巨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军生。上诉人石家庄三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商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本案的案由应该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承揽合同关系本案诉争标的物为活动式洗煤机,该洗煤机加工地为井陉县,故本案应由井陉县人民法院管辖。周军生未行书面答辩。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石家庄三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军生所签订的承揽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和顺县,而且双方实际交货地点也在山西省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说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和顺县,为此和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石家庄三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三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和顺县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