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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雅军与马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李雅军(曾用名:李亚军),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广军,男,62岁,汉族,退休职员,住址抚顺市新抚区。原告李雅军与被告马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雅军诉称:被告马广军于2010年11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多次承诺还款并推迟还款时间,最后被告承诺于2014年5月底还款,期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雅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振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向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