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彭老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老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老二。曾因妨害公务于2008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8月6日、11月24日均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老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老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5时许,被告人彭老二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金太子牛排馆附近,趁被害人陈某乙在车内睡觉之际,拉开车门入内,窃取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车内的1部OPPO手机、一只棕色钱包,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1条手链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5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老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截图,情况说明,上网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老二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老二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老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彭老二退赔人民币1575元,返还被害人陈某乙。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海伟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