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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孔祥坤与刘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祥坤,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18号申请人孔祥坤,住绥棱县。被申请人刘凯,住绥棱县。申请人孔祥坤主张与被申请人刘凯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凯所有的座落于绥棱县某某街X委某某某某X号楼X单元XXX室XX.XX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祥坤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刘凯所有的座落于绥棱县某某街X委某某某某X号楼X单元XXX室XX.XX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闻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