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罗秋根与陶洪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根,陶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766-1号申请执行人罗秋根,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陶洪平,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罗秋根与被执行人陶洪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7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65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工商、车管、银行、国土、证券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罗秋根以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来源不足,本人又在上述刑事案件中遭受一级轻伤,需要资金维持后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批准,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罗秋根给予人民币16595元的司法救助,该笔救助款已划入申请执行人罗秋根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罗秋根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基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已通过司法救助得以实现,且申请执行人罗秋根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7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