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杜娟与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路北(十二矿大门东50米)。法定代表人朱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占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