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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牛卫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牛卫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陶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韦达,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德成,浙江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卫国。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双岗支行)与被告牛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一军,人民陪审员刘晓莉、管静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双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贤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卫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双岗支行诉称:2012年2月15日,牛卫国向工行双岗支行申请卡号为5297信用卡一张,截止2015年9月15日,牛卫国透支款项本息合计217263.17元。上述款项经工行双岗支行多次催要未果,现工行双岗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牛卫国立即清偿透支本息合计217263.17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牛卫国负担。被告牛卫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牛卫国向工行双岗支行申请卡号为5297信用卡一张,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工行双岗支行按每日万分之五对牛卫国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牛卫国未能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牛卫国未按时还款,工行双岗支行有权要求牛卫国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截止2015年9月15日,牛卫国透支本息合计217263.17元(其中透支本金199522.34元、透支利息15740.83元、滞纳金2000元)。上述款项经工行双岗支行催要未果。上述事实,由工行双岗支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持卡人账单查询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牛卫国向工行双岗支行申领信用卡并表示自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章程,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约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工行双岗支行依约向牛卫国核发信用卡,牛卫国启用信用卡后,未按照领用合约规定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和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工行双岗支行诉请要求牛卫国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符合合约规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卫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199522.34元、透支利息15740.83元、滞纳金2000元(其中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59元由被告牛卫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管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晨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