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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304号原告叶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彦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