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志武申请执行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武,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武,男,46岁。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宋凯军,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志武申请执行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志武依法申请对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