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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梁荣与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志,刘淑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9号原告王国志,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淑云,女,44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志与被告刘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志承担。审判员 魏 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彦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