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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要求宣告程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王某甲,男,201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新宁县。监护人王某乙,男,194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申请人祖父。委托代理人王瑞晓,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申请人程某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甲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家庭经济困难,母亲程某某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与家庭取得任何联系,申请人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成长。农历2014年2月17日,父亲王某丙因病去世。现程某某下落不明至今已达二年之久,故请求宣告程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程某某,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王某甲的母亲。申请人王某甲之母程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年。其父王某丙亦于农历2014年2月17日因病去世,现申请人一直跟着爷爷相依为命,家庭生活靠政府部门援助救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2月17日发出寻找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程某某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已超过两年。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程某某,公告期三个月已满,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新宁县高桥镇人民政府、新宁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高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