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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九江市鼎通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吴毅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鼎通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吴毅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鼎通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吴毅丰,男,1981年7月16日生,住本市浔阳区。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九江市鼎通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吴毅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吴毅丰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鼎通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案款813430.0元,承担执行费10534.3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毅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0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忠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琚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