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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上凡诉刘均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上凡,刘均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第257号原告吴上凡。被告刘均长。原告吴上凡诉被告刘均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上凡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刘均长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上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上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上凡负担。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