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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凌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凌翔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62号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洪传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翔,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