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烟台牟平鸣环禽业专业合作社与王伟伟、曲立凡等养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牟平鸣环禽业专业合作社,王伟伟,曲立凡,刘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45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牟平鸣环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体育馆路西(区兽医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宋永,社长。被执行人王伟伟。被执行人曲立凡。被执行人刘厚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伟伟、曲立凡、刘厚国的银行存款21856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