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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汇打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399号原告上海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戴剑飚,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艺汇打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侯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富荣,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汇打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毅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