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刑初18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现年2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EE87**“五征”牌低速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合阳县合黑公路百里村东十字路口时,被害人雷某某驾驶陕ERT2**建设125型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中滑倒在百里村东十字路口,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货车右后轮从雷某某身体碾过,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碾压等)作用于肢体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照片、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文书等。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己家的陕EE87**“五征”牌低速自卸货车和党某、杨某一起去洽川送石子。16时许,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合阳县合黑公路百里村东十字路口时,被害人雷某某驾驶陕ERT2**建设125型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中滑倒在百里村东十字路口,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货车右后轮从雷某某身体碾过,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碾压等)作用于肢体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雷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现金21万元并已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交通事故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合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5日16时38分接到雷某某拨打110报案称在合黑公路平政百里村路口拐弯处一摩托车倒地,一人受伤。110指令合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值班民警即出警,经同期到达现场的120医生确认,摩托车驾驶人已当场死亡。经现场初查及调查,死者系本县新池镇坡赵村的雷某某,并于当晚将涉案的陕EE87**五征低速自卸货车及杨某某查获。2014年7月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雷某某甲的证言证明,雷某某是他弟弟,2014年3月5日下午大约5时,他在家和人聊天,他村一组的雷某某乙急匆匆来到他家,说其女婿从坡赵村骑摩托车去合阳,经过他家老屋门口时,看见一辆摩托车从他家老屋出来超到其前面。雷某某乙的女婿行驶到百里村路口看到那辆摩托车出事了,就打电话告诉雷某某乙。他急忙让问一下车号是多少,人咋样,电话回过来说车号是“245”,人已经不行了。他一听是他弟弟,立即和雷某某丙开车赶往百里村路口,到那里看见交警已经在勘察现场,他弟的摩托车倒在地上,车旁有一滩血,民警说人已死亡,送往殡仪馆,他又到赶到殡仪馆,经确认是他弟雷某某。第二天听交警说肇事的人和车查出来了,他就赶到交警队处理此事。证人雷某某丙、雷某某乙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雷某某甲的证言一致,能相互印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下午4点多,他骑摩托车走到坡赵村内涝池岸边,看见在一户门口放着一辆摩托车,没以为是,继续向前行。当他行驶至合黑公路刘家岭路口时,有辆摩托车车速很快的超了过去,他快到百里村路口时,看见超过去的那辆摩托车突然倒地向着十字路口滑去,这时正好从北百坂路口驶出一辆蓝色货车,摩托车向蓝色货车滑了过去。当他骑摩托车到跟前时,看见蓝色货车停顿了一下就向北边开走了。他停车到跟前一看,发现那辆摩托车在十字路口倒着,骑摩托车的男子在车旁躺着,头下一摊子血,当时就有人报了警。交警和120先后来到现场后,交警从那人身上掏出证件,他听交警说是坡赵村的雷某某,他就打电话让他岳母告诉那男子的家里人。打完电话听医生说那人已死亡了。他离开现场到十字路口的摩托车修理店的监控上看到,摩托车倒地滑行后,摩托车司机被那辆蓝色货车右后轮碾了。证人党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下午15时许,他和杨某某到南百坂沟石场拉石子,约16时许,杨某某驾驶汽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准备去洽川送石子,走到北百坂村口,看见杨某在路边,就叫上杨某一起去。当车行至百里村东十字时,有一辆“柳特”货车由东向西左转弯,杨某某避了一下,继续向北行驶,行驶到十字路口中间时,有一辆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摩托车当时失控向左侧倒,摩托车后轮向他们的车右后侧摆着滑过来,他们向北行驶了大约5—6米,杨某说“那辆车倒了”,他就从右边反光镜向后看,看到摩托车在路口东南倒着,骑摩托车的人在摩托车西边倒着,人好像还在动,他们没有停,继续去洽川送石子去了。同时证明杨某某驾驶的是一辆蓝色的小货车。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的情况和党某的证言一致,能相互印证。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19时许,民警找到他家,告诉他家的陕EE87**在百里村路口十字肇事逃逸,问谁开的车,车去哪里了。因他儿子杨某某开车去洽川送石子,他就和交警到百里村路口十字肇事现场,通过百里村路口十字东边的摩托车修理店内的监控他确认就是他家的车出的事。随后他和交警在路口等他儿子杨某某,杨某某回到百里村路口十字后,交警问杨某某在这个路口出啥事没有,杨某某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不怪自己。交警当即就把他家的车暂扣,把杨某某及车上的另两个孩子一块儿叫到交警队去了。他随后也赶到交警队,了解死者的情况,托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4、办案说明证明,本案事故报案人雷某某,手机号1336916****,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一直处于暂停服务状态,联系不到。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证明,陕EE87**五征牌自卸低速货车所有人为杨振中,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经过年检,行驶证有效。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19年11月7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有效。交强险有效期是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6.被害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至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陕ERT2**建设牌二轮摩托车购置于2013年5月,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发生事故时车辆在检验期内,但被害人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证。7.现场勘查表、比例图、笔录及事故照片证明,本案肇事现场位于合黑公路百里村东十字路口。陕ERT2**摩托车头西尾东倒在公路上,摩托车驾驶人头西脚东倒地,及被害人身体伤情情况。8、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证明,陕ERT2**摩托车右侧手把棉护套撕裂、棉絮外露、并可见泥土粘附;保险杠右侧受力变形向后弯曲,受力方向从前向后。摩托车车身右侧可见明显倒地擦痕。9、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交警大队于2014年3月5日扣押了肇事的陕EE87**五征牌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及陕ERT2**摩托车一辆,摩托车已于2014年3月13日发还给被害人家属,陕EE87**五征牌自卸低速货车于2014年3月21日发还给车辆所有人杨振中。10、痕迹鉴定委托书及痕迹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3月8日合阳县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死者雷某某衣服上的轮胎碾压痕迹与嫌疑车辆右后轮胎花纹特征种类是否同一。经合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合)鉴(痕)字(2014)002号轮胎痕迹检验意见书确认,2014年3月5日合阳县合黑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死者雷某某所穿的衣服上的轮胎碾压痕与嫌疑车辆陕EE87**“五征”低速载货汽车右后轮胎花纹可认定种类同一。11、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公交认字(2014)第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杨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雷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认定:在本起事故中,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12、宣布交通事故认定记录、送达回证证明,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13、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雷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碾压等)作用于肢体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14、被害人户籍证明信、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书、丧葬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雷某某1979年7月5日出生,2014年3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已注销户口,并于2014年3月16日已土葬。15、委托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家属的委托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搬、停尸费等共计210000元并已全部付清,被害人家属也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谅解。1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5日下午,他驾驶他家的陕EE87**蓝色“五征”低速自卸货车和党某、杨某一起去洽川送石子。大约四点半左右,他沿北百坂村至百里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快到百里村路口时,他刚会了一辆“柳特”货车,缓慢进入路口。当时下着雨,他看见从右边由东向西驶来一辆摩托车突然滑倒后向他的车滑了过来,就在那一瞬间,他感觉他的车好像碾到啥了,他从后视镜看见车右后轮边有骑摩托车人的腿,因当时下着雨,他也搞不清是自己开车碾过那人的腿,还是自己车开过去后才看到那人的腿。他当时就慌了,准备停车,党某说:“不要停,这事和咱们没关系”,他就没有停车,问党某和杨某,他俩都说没碾,他也没给党某和杨某说自己感觉到碾了。自己心里一直忐忑不安,但也没停车、也没下车检查。直到在洽川卸完石子返回行驶到到坊镇接到他父亲的电话,他父亲说在百里村路口等他,他心想他父亲已知道这事,返回到百里村路口,交警就在路口等着,把他的车暂扣了,把他带到交警队。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亦未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也对其表示谅解,结合合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党培江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人民陪审员  党江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