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常得卿与常贵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得卿,常贵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41号原告常得卿,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常贵柱,男,42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得卿与被告常贵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得卿撤回对被告常贵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得卿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