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熊付强与仁寿县文林镇刘壳子鲜椒肥肠鱼火锅店、雷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付强,仁寿县文林镇刘壳子鲜椒肥肠鱼火锅店,雷琴,雷勇,雷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95号原告熊付强,男,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杨俊刚,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寿县文林镇刘壳子鲜椒肥肠鱼火锅店,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荟城B区。经营者潘登,男,生于1975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被告雷琴,女,生于1977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雷勇,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雷情,男,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川1421民初1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原告熊付强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仁寿县文林镇刘壳子鲜椒肥肠鱼火锅店的经营者潘登和被告雷勇的银行存款共计6525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熊付强名下川Z×××××号长安牌SC6449D4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