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与义乌市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义乌市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553号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东。委托代理人:朱爱民。被告:义乌市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进峰。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为与被告义乌市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7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7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在原告下属的子报《浙中新报》处投放广告,双方在2014年4月间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广告发布费用72000元,被告当即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承诺将所欠的广告费用72000元于近期予以支付结算。嗣后,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于2016年2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7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义乌市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6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珏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