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黄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晓媚与李亚汉、庞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媚,李亚汉,庞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黄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林晓媚,女,汉族,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谢宇超,男,汉族,住吴川市。被告李亚汉,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李亚保,吴川市大山江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庞日妹,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林晓媚诉被告李亚汉、庞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杨丹红、人民陪审员梁婷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晓媚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宇超、被告李亚汉的委托代理人李亚保到庭,被告庞日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晓媚诉称,被告李亚汉因经济困难,于2015年5月20日立借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期届满,被告经我多次催促,至今分文未偿还给原告。因被告庞日妹是被告李亚汉的妻子,借款行为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2、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林晓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原告主体适格;2、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另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被告家庭成员户籍资料。被告李亚汉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亚汉辩称,借据是被告李亚汉亲笔所书写,实际上只借款50000元,另外的20000元是用于为原告办事的费用支出。被告李亚汉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庞日妹不作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晓媚和被告李亚汉是朋友关系,被告李亚汉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林晓媚借款。2015年5月20日被告李亚汉向原告订立借据一份,承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期届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分文未偿还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李亚汉与被告庞日妹是夫妻关系,借款行为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有被告李亚汉向原告林晓媚订立的借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分文未归还原告,显属无理,原告请求被告尽快归还清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亚汉辩称实际上只借款50000元,另外的20000元是用于为原告办事的费用支出。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两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李亚汉与林晓媚明确约定该借款为李亚汉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本院认定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亚汉、庞日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晓媚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李亚汉、庞日妹对所欠原告林晓媚的借款本金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亚汉、庞日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云代理审判员 杨丹红人民陪审员 梁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