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德能货运部、河南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德能货运部,河南安迅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822号原告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法定代表人林金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春阳,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德能货运部。被告河南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原告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德能货运部、被告河南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德能货运部系河南安迅物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安能物流”品牌许可经营者,其营业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与××交叉口东北角阳光景苑小区西门。河南安迅物流有限公司隶属于河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8月26日,原告将委托的59件货物交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德能货运部送往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利郎专卖店。运输途中,被告丢失了原告托运的3件货物,经核查,3件货物汇总共有利郎牌服装225件,实际价值93637元。就原告的损失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因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936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真实、合法的信息,此外,虽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德能货运部初始登记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但据工商查询信息显示其已迁出,其他被告即河南安迅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也××不在郑州市中原区,且均不存在对本院的协议管辖,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予以退还原告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留柱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