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古松与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松,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305号原告古松,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杜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古松与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北京西客站国际皮具箱包城原淘宝城商铺租赁(包租)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随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