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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阎洪林诉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756号原告阎洪林,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奕,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景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徐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洪林诉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洪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