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阎洪林诉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756号原告阎洪林,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奕,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景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徐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洪林诉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洪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