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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艳与杨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杨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55号原告:孙艳,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杨丛涛,住吉林省长春市大经路三义胡同龙泰富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诉被告杨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丛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孙艳撤回对被告杨丛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