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品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品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品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少。上诉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品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商品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品交付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商品配送合同》列明,经甲、乙双方协商,采取由甲方将商品统一交付到乙方的配送中心(乙方向甲方发出总订单或分店发送订单),由乙方负责将商品配送到各个商场。该合同第七条列明,乙方配送中心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岗头风门坳成裘工业园,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