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艳庆诉金哲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庆,金哲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4民初479号原告:孙艳庆,男,住珲春市。被告:金哲虎,男,住珲春市。原告孙艳庆与被告金哲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哲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艳庆诉称:其经营物流生意。2014年5月11日,金哲虎从外地购买一批货物,当货物运输到本地后,金哲虎因缺少货款无法提货,孙艳庆为其垫付货款180015元。截止2015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金哲虎尚欠孙艳庆80000元,约定2016年1月31日还清。现诉至法院要求金哲虎返还欠款80000元。金哲虎逾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孙艳庆经营物流生意。2014年5月11日,金哲虎从外地购买一批货物,当货物运输到本地后,金哲虎因缺少货款无法提货,孙艳庆为其垫付货款180015元。2015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金哲虎尚欠孙艳庆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1月31日还款。2016年1月31日,金哲虎向孙艳庆承诺第二日还款,并在欠条的背面书写“明日还清欠款”,同时签字确认。2016年2月2日,金哲虎未履行承诺,又在欠条的背面书写“今日钱没有”,同时签字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收据一份。本院认为:孙艳庆与金哲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金哲虎向孙艳庆约定了返还欠款的期限,其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欠款,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故孙艳庆要求金哲虎返还欠款8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哲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给孙艳庆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被告金哲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