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冬桂、彭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冬桂,彭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59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冬桂,男。被告彭小凤,女。(系被告吴冬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冬桂、彭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冬桂、彭小凤名下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76000元,并提供了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冬桂、彭小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