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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398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广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3月17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