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398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广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3月17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