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谢培生、谢世杰、赵琳、广州市龙昶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67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粤0114执1673号谢培生、谢世杰、赵琳、广州市龙昶贸易有限公司:你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7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本院报到地址: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新华街聚贤街20号)直接交款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8号(即迎宾大道与曙光路交汇处馨庭花园楼下)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都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帐号:7488特此通知经办法官:刘启樑联系电话:020-6683****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