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生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王生芳,王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190号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勇刚。被告王生芳,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王琼,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芳、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玄红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