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宝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907号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栋,男,职务:经理。被告范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