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升与张开明、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升,张开明,刘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857号原告:张升,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袁浩,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明,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明明,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升诉被告张开明、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张升负担。审 判 长 包跃宏代理审判员 郑 青人民陪审员 汪家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查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