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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宇与黄永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黄永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772号原告:李宇。被告:黄永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与被告黄永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