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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国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初28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成,农民。2005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云飞、被告人马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马国成在绍兴市越城区夹塘路29号牛哥菜馆,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窃得其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钱包1只(无法估价),内有人民币400余元。2、2015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国成在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东路川府烧烤店,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钟某甲放在烧烤架旁钱箱内的人民币500余元。3、2015年12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马国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南山村观音殿一厢房,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邹某放在圆桌上的老年包1只(无法估价),内有人民币250元、诺基亚牌手机1只(无法估价)、弥陀经书1本(无法估价)、钥匙2串以及身份证等物品。4、2015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马国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绍兴强祥不锈钢有限公司,溜门进入三楼一房间,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4元的粉红色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01元以及银行卡若干和价值人民币5元的棕色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5.2元和银行卡若干,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5.2元。综上,被告人马国成共盗窃4次,钱物能估价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295.2元。2015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马国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湖农场附近绍兴强祥不锈钢有限公司三楼盗窃时被被害人李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或折价退赔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王某、邹某、钟某乙、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国成的前科情况,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国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国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又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国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植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丹艳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