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守录与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保74号申请人宋守录,男,住本市。被执行人余云,女,住本市。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