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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守录与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保74号申请人宋守录,男,住本市。被执行人余云,女,住本市。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