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华文与程保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文,程保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文,农民。被执行人程保��,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华文申请执行程保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华文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华文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