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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华文与程保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文,程保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文,农民。被执行人程保��,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华文申请执行程保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华文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华文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