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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江振平与林立莉、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振平,林立莉,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582号原告:江振平。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立莉。被告: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区A-02块地(桐乡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内11幢2层东侧)。法定代表人:罗宏。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江振平与林立莉、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振平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姜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