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江振平与林立莉、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振平,林立莉,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582号原告:江振平。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立莉。被告: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区A-02块地(桐乡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内11幢2层东侧)。法定代表人:罗宏。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江振平与林立莉、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振平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姜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