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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伍华、胡承兴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刑初11号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伍华、胡承兴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赣0724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2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存在笔误。现更正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审 判 长  彭修烨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罗香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