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伍华、胡承兴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刑初11号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伍华、胡承兴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赣0724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2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存在笔误。现更正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审 判 长 彭修烨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罗香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