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登飞、杨东、苏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累红,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燕,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何登飞。被告杨东。被告苏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登飞、杨东、苏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保全费1234元由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