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陕0117刑初7号 张某、王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晁某甲,晁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刑初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居民。2015年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居民。2015年9月21日到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泾渭园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琳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晁某甲,居民。2015年9月22日到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泾渭园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被告人晁某乙,居民。2015年9月22日到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泾渭园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晁某甲、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及其辩护人张琳珠、晁某甲、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王某、晁某甲、晁某乙四人经商议,由被告人张某出资两万元,提供用于赌博的游戏机;被告人王某出资三万元、被告人晁某乙出资两万元、被告人晁某甲出资六万元合伙XXX村X组开设赌博性质的游戏厅。并确定张某分游戏厅盈利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王某分游戏厅盈利额的百分之二十,晁某乙分游戏厅盈利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晁某甲分游戏厅盈利额的百分之三十。其经营期间,主要是通过赌博的人来到游戏厅,用现金从张某等人处买分,一百元买一万分,然后用买的分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赌博游戏厅内查获一台八人玩的狮子机、八台单人狮子机和四台捕鱼机,该赌博游戏厅共盈利计一万七千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晁某甲、晁某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夏某、陈某、汤某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赌场所用代金卷、扣押清单、笔记本一册,物证捕鱼机四台、八人玩狮子机一台、一人玩狮子机八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辨认照片,光盘一张,案件照片及被告人张某、王某、晁某甲、晁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晁某甲、晁某乙结伙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及赌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张琳珠辩称: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王某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晁某甲、晁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秩序,对辩护人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予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晁某甲、晁某乙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对被告人张某、王某、晁某甲、晁某乙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对查获的捕鱼机四台、八人玩狮子机一台、一人玩狮子机八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商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栋科人民陪审员 李宪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维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