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细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细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法定代表人XX,任董事长职位。被执行人李细法,男,1974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细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