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湘凤与被执行人唐爱姣、杨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湘凤,唐爱姣,杨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保5号申请人李湘凤,女,汉族。被申请人唐爱姣,女,汉族。被申请人杨联合,男,汉族。申请人李湘凤因与被申请人唐爱姣、杨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湘凤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爱姣、杨联合在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的债权共计325681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李湘凤出具了对应金额的保险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唐爱姣在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的债权263840元;二、扣留被申请人杨联合在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的债权61841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