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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素芝与周杰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芝,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芝。被执行人周杰。申请执行人刘素芝与被执行人周杰身体权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素芝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执10号案件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