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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厉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厉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80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路丹、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某,女,汉族,1977年9月17日生。原告李某与被告厉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