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国普、李天荣、王辉、曹学明、罗刚、涂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某,罗某,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徐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曹某某。辩护人牟某某。辩护人张某。被告人罗某。被告人涂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初,甄某某(另处)伙同涂某某(另处)预谋将成都市成华区一无名茶楼租下后,在茶楼二楼一包间内开设赌场,并拉拢陈某某(另处)、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某、老五(在逃)共同开设赌博场所,并聘用被告人涂某、罗某作为“发牌手”在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发牌,利用打“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通过赌博从中抽头非法盈利49500余元(其中用于支付赌场房租15000元,各个股东分红29000元,案发时现场查获抽头盈利5500元)。2015年7月20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将甄某某、涂某某、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曹某某、罗某、涂某挡获,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一副、骰子2枚、瓷碗1只、涉案赌资8670元,及赌博人员喻陈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桂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旷某某(以上七人均已行政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某、罗某、涂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涂某、罗某受聘为赌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某、罗某、涂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张某某系从犯、初犯为由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以曹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为由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7月初,甄某某(另处)伙同涂某某(另处)经预谋将成都市成华区一无名茶楼租下后,在茶楼二楼一包间内开设赌场,并拉拢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某等作为小股东共同参与经营赌场,同时,聘用被告人涂某、罗某作为“发牌手”在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发牌,利用打“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通过赌博从中抽头非法盈利49500余元(其中用于支付赌场房租15000元,各个股东分红29000元,案发时现场查获抽头盈利5500元)。2015年7月20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将甄某某、涂某某、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曹某某、罗某、涂某挡获,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一副、骰子2枚、瓷碗1只、涉案赌资8670元,及赌博人员喻陈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桂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旷某某(以上七人均已行政拘留)。(证据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涂某、罗某受聘为赌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六名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曹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涂某、罗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曹某某、涂某、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认了基本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对六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及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六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四、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五、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六、被告人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七、扣押在案的赌资、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卿 玲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