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晓东、韩宝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韩宝才,孙金彦,黄永生,山东蒙曦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94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宝才,男,汉族。被执行人孙金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永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蒙曦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鲁南粮油市场院内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34454876-6。法定代表人郑树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999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韩宝才、孙金彦、黄永生、山东蒙曦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宝才、孙金彦、黄永生、山东蒙曦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孙金彦、黄永生的银行存款15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