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蔡长江、王晓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蔡长江,王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代表人李健,行长。被执行人蔡长江,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王晓翠,女,汉族,1986年12月2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蔡长江、王晓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蔡长江、王晓翠共有的位于浦口区柳洲东路6号x幢1单元1502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长江、王晓翠共有的位于浦口区柳洲东路6号03幢1单元15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吕 锐执 行 员  杨厚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