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顾玉苓与周惠良、沈月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苓,周惠良,沈月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634号原告:顾玉苓。委托代理人:郑利锋,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惠良。被告:沈月芬。关于原告顾玉苓与被告周惠良、沈月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玉苓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玉苓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1787元,财产保全费1238元,合计诉讼费3025元,由原告顾玉苓负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莘 欣书 记 员  陈晓霞 搜索“”